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依据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据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所要求的材料,前往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咨询相关事宜及申办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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